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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9

华鹏飞:董事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4)058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已于2024年8月16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所有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3名,为张京豫先生、张光明先生和徐川先生。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京豫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
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同时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表决结果: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公司监事会对此事项分别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监事会所发表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
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制定《舆情管理制度》。

  《舆情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
登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治理需要,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张磊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详见附件一),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期满为止。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张磊先生个人简历

  张磊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1997年7月,本科学历。曾任职于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2022年2月入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张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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