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4)001号
华 鹏 飞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 第 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 月 5 日至 2024 年 1 月 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5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 月 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经公司董事会选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张倩女士主持。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119,353,3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22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037,1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63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6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4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62%。
7、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83,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6%;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366%;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7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83,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6%;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366%;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崇庆、李紫竹
3、结论性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