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3)018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鹏飞”)于2023年4月6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6745号之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3月25日,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公司就与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裕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点公司”)及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公司”)关于苏州赛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富科技”)股权纠纷事项并做出民事判决,公司一审胜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1号)
2019年7月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蓝海公司、禾裕公司、原点创业及悦达公司,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9月1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粤民终227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8日、9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号、062号)。
2020年7月2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民终2274号,终审驳回蓝海公司、禾裕公司、原点公司、悦达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
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号)。
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5507号,悦达公司因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终227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号)。
截止2020年12月24日,公司累计收到蓝海公司、禾裕公司、原点公司、悦达公司、杨建明与戴伟明支付的股权回购款及相应收益47,060,739.2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1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系列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072、075、088、092、094、095号)。
2020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507号,上述法律文书显示:“悦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9号)。
二、诉讼案件执行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12日,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2020)粤03执674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法院对该案件的执行裁定结果如下: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公积金账户、社会保险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高胜涛、陈安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法院认为,除本案已经执行到位的金额外,未发现执行人高胜涛、陈安明可
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需等待恢复执行条件成就后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恢复执行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仲裁案件未来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如公司能申请恢复执行且收到执行款项,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并积极采取措施,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6745号之三。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