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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关于业绩承诺所涉事项仲裁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5

华鹏飞:关于业绩承诺所涉事项仲裁结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2)112号
                  华 鹏 飞股份有 限公司

          关 于 业绩承诺 所涉事项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鹏飞”或“被申请人”)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送达的《裁决书》(【2022】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89号),仲裁委员会就公司与李长军、杨阳业绩承诺案件作出了裁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业绩补偿事项概况

    2018年2月27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杨阳及其配偶李长军签署了《关于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度业绩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杨阳、李长军向华鹏飞承诺,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韩伟业”)2018、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4,000万元、16,000万元。经审计机构审计,博韩伟业未完成《承诺函》中承诺的业绩,因此杨阳、李长军需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541,469,956.59元,并在接到公司业绩补偿通知后30日内履行全部补偿义务。2021年1月8日,杨阳、李长军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被受理。
    本案涉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2022年8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号、2022-077号)。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李长军、杨阳

    (二)被申请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三)仲裁请求:

    1、请求撤销申请人在《关于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度业绩的承诺函》中作出的补偿承诺;

    2、若仲裁庭认定申请人的上述第一项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则请求仲裁庭在2018年业绩承诺未完成额范围内,即6,803.05万元范围内,裁定申请人需向被申请人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项数额。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案件裁决情况

    仲裁庭认为:

    申请人在2015年1月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期过后再次出具《承诺函》,是在博韩伟业被并购且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到期后希望继续担任博韩伟业董事长、总经理并保持管理权,自愿向被申请人做出的业绩承诺,内容清晰明确,因此不属于赠与,不能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撤销。

    根据《承诺函》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申请人2018年度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的补偿款金额为6,803.05万元、2019年度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的补偿款金额为47,343.94万元。李长军因身体原因在2019年度未曾参与博韩伟业的经营管理,客观上失去对博韩伟业业绩直接产生影响的这一重要因素的控制,一方面导致业绩补偿条款的对价基础不复存在,另一方面也导致要求申请人继续履行业绩补偿条款失去合理基础。此外,考虑后期博韩伟业在2021年3月5日通过仲裁追回的应收账款客观上起到了减少博韩伟业损失的效果等因素。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提出的第1项仲裁请求;

    (二)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度的补偿款金额人民币6,803.05万元;

    (三)确认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

    (四)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2,091,550元,由申请人承担60%即人民币
1,254,930元、被申请人承担40%即人民币836,620元。申请人预缴的仲裁费人民币2,091,550元全额抵作本案仲裁费,仲裁委员会不予退还,被申请人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836,620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本案黄加宁仲裁员发生实际费用人民币5,390元,全部有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预缴了实际费用人民币10,000元,现予以冲抵,余款人民币4,610元由仲裁委员会退回被申请人。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仲裁尚未执行,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裁决书》。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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