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2)087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户的议案》,公司拟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经办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金谷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共享云仓项目”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全部转入浦发银行专户,并与相关各方签定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同时注销在招商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将其转为一般户。本次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06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5,287,846 股,发行价格 4.6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999,997.74元,扣除各项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0,464,150.9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389,535,846.8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全部到位,
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L10248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与
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情况
(一)变更前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前,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755947859810602 共享云仓项目
泰然金谷支行
2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横岗支行 51970180806578101 车货配物流信息平
台项目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9170078801700006709 智慧社区运营管理
深圳分行营业部 项目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632941762 补充流动资金
罗湖支行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情况
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浦发银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共享云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并将存放于招商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张京豫先生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浦发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上述招商银行的募集资金专户或将其转为一般户。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账户有利于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在浦发银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原存
放于招商银行“共享云仓项目”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存入上述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张京豫先生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浦发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我们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就《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