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2)066号
华 鹏 飞股份有 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鹏飞”)的全资子公司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韩伟业”或“申请人”)因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速递”或“被申请人”)就《中邮速递物流PDA运营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关于内场设备运营服务费及服务费损失等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号)。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2)京仲裁字第234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4 月至2020年1 1月的 内场PDA 服 务 费合计29,547,768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内场PDA剩余运营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的服务费损失6,310,944元;
(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可退返PDA设备及AP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包括配件)寄送至申请人仓库;被申请人逾期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其他费用80万元;
(五)本案仲裁费476,054.19元(含仲裁员报酬270,083.57元、机构费用205,970.62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由申请人承担190,421.68元,被申请人承担285,632.51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用285,632.51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就上述第(一)(二)(四)(五)项下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仲裁尚未执行,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第2348号。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