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智能 公告编号:2020-068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涉及激励对象 11 人,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500 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031%,回购价格 6.8533 元/股(四舍五入近似值),回购资金总额 92,519.63元。
2、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成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29,067,825 股减少至429,054,325 股。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7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取消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1 万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由 321.80 万股调整为 290.80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人数由 153 人调整为 150 人,同意公司以 2017 年 9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 150 名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9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17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17 年 12 月 1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向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8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45 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3.0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7%。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5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未完全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其所持有的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9.162 万股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7.2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46 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4.4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9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37 名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142.225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3%。同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034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45 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3.5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同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16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32 名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137.052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同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35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1%。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回购注销的原因及回购股数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因首次授予的 11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考核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的 20%即 13,500 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公司总本的 0.0031%。
授予数量 回购数量 占总股本
姓名 授予批次
(股) (股)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首次授予 225,000 13,500 0.0031%
务)人员(11 名)
合 计 - 225,000 13,500 0.0031%
注:表中股份数量为经除权调整后的数量。
2、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授予登记后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如下:
(1)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 238,563,47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 2.0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
(2)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 429,149,83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 5.00 元人民币现金。
(3)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可参与分配的股本 426,004,525 股为
基数,每 10 股派 5.022493 元人民币现金。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本
次回购的价格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P0-V1)/(1+n)-V2-V3=(14.34-0.2)/(1+0.8)-0.5-5.022493/10=6.8533 元/股(四舍五入近似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1为 2017 年度每股的派息额,V2为 2018
年度每股的派息额,V3为 2019 年度每股的派息额;n 为 2017 年度每股的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比率。
3、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需支付的总回购金额为 92,519.63 元(精确值),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完成情况
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请求。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0]6628 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9,054,325 元。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变更为 429,054,325 股。
四、本次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变更前 本次回购数 变更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的 量(股)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的
(股) 比例 (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份 48,709,498 11.35% 13,500 48,695,998 11.35%
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