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智能 公告编号:2020-054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32 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7.052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17年7月2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方式: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5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4.34元。
5、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6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70%;
以2016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80%;
以2016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9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
优秀 100%
良好 100%
合格 8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7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取消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1 万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由 321.80 万股调整为 290.80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人数由 153 人调整为 150 人,同意公司以 2017 年 9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 150 名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9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17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17 年 12 月 1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向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8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45 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3.0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7%。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5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未完全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其所持有的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9.162 万股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7.2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46 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4.4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9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37 名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142.225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3%。同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034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45 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3.5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同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16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32 名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137.0520 万股,占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