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智能 公告编号:2020-024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45 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3.5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解除限售简述
2017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75万股,授予价格为16.03元/股,授予日为2017年12月1日。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方式: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6.03元。
5、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19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6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80%;
以2016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9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 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 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
优秀 100%
良好 100%
合格 8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17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公司以 2017
年 9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 15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9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在授予日确定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5.95 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147 名,首次授予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4.85 万股。
4、2017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17 年 12 月 1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向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8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45 名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203.0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7%,同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16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7.2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46 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4.4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9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37 名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142.225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3%。同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034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45 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3.5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同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16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变动情况
1、公司确定 2017 年 9 月 4 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授予日确
定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5.95 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147 名,首次授予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4.85 万股。
2、公司确定 2017 年 12 月 1 日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授予日
确定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49 名,预留部分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4.20 万股。
3、2018年5月2日,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4.85万股相应转增为512.73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