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智能 公告编号:2017-106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出席情况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9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4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二、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7年7月2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金
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方式: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53人,包括公司公告
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4.34元。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8.68元的50%,为每股14.34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8.26元的50%,为每股14.13
元。
5、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
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6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70%;
以2016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80%;
以2016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9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
优秀 100%
良好 100%
合格 8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年 7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17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公司以 2017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15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90.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原3名激励对象杨翌、吴江林、王胜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取消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由321.8万股调整为290.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53人调整为150人。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为董事会审批
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以上调整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和已通过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所示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15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90.8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4日,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股票数量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
普通股股票。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290.8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24%。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4.34元。
(四)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首次授予限 占授予日公司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数 股本总额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