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4 年 12 月)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80,505.8850 万元。 81,205.3666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
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 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 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 项通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 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
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为代
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505.885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1,205.366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0,505.8850 万股。 81,205.3666 万股。
本修正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