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 年 9 月 19 日至 2024 年 9 月 29 日,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公示了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
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9 月 30 日,
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3 人因在知悉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出于审慎考虑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另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和 2 名激励对象因辞职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以上 6 人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为 7.6 万份。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
数由 626 人调整为 620 人,授予的权益总数由 1,409.625 万股/万份调整为
1,402.025 万股/万份。其中,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604 名调整为 598名,授予数量由 1084.09 万份调整为 1076.49 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不变。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游晓 王红娟
3、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