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长亮科技”)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年3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
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18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3月2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18年3月28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
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18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鉴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9名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及3
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并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659 人调整为 647 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2,231.77万股调整为2,229.37万万股。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不存在差异。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获授的限 占授予限制 占本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 性股票总数 日股本总额的
数量(万股) 的比例 比例
李劲松 总经理 30 1.35% 0.10%
徐亚丽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20 0.90% 0.07%
书
何杨文 财务总监 6 0.27% 0.02%
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包括子公 2,173.37 97.49% 7.26%
司,共644人)
合计(647人) 2,229.37 100.00% 7.4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
为:本次调整符合《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已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3.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4.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条件;
5. 公司尚需依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和
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长亮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和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长亮科技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