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亮科技”)近日收到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署的信息技术服务与许可两份合同,主要为平安银行提供银行信息化技术服务工作以及进行技术信息许可。两份合同合计涉及的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
一、 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两份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期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无明确的期限。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本次合同的相关约定,平安银行可以提前一个月要求终止合同。
4.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的说明。
本次合同的履行预计不会对2015年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2016年的预计贡献的收入为人民币3400万元。
二、 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3.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4.经营范围:货币金融服务。
5.长亮科技及其子公司与平安银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长亮科技与平安银行未发生类似业务。
7.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手是深圳A股上市公司,注册资本1,430,867.6139万元,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
三、 合同的主要内容
平安银行为满足发展战略要求,构建领先的核心系统,启动新核心系统建设项目。
1、合同交易总金额:人民币4500万元。
2、付款方式:信息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合同项目的进展情况分四期付款;信息技术许可合同按照合同项目的进展情况分两期付款。
3、合同签署时间:2015年12月底。
4、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5、履行期限:合同结束期限为2016年10月。
6、违约责任(仅适用信息技术服务合同):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未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构成违约的,应按本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下违约情况赔偿约定为:
a) 平安银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除继续向公司支付应支付的
款项外,每延迟一日,还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顾问公司支付违约金,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b) 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则公司除继续履行义务外,每延
迟一日,还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向银行支付违约金,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因平安银行造成的原因除外。
四、 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相关数据(未经审计),两份合同的总金额合计人民币4500万元,超过经审计的2014年公司年度营业收入的10%。
预计该两份合同对公司2015年的收入产生的贡献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预计该两份合同对公司2016年的收入贡献约人民币3400万元。
本次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相关服务合同是继公司与南京银行就相关业务进行合作以后的又一重大突破,对公司与大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技术合作有非常积极的影响与推动作用。
五、 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两份合同的签订,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不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六、 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七、 被查文件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服务合同》;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许可合同》。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