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
审阅公司提供的资料后,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独立董事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6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创业板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及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
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6月2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3名激励对象授予473.25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陈治民:
苏 洋:
张学斌:
日期:201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