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 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第 一条 为维护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
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
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 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1 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 (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办法》)、《国
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以下 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简称证监海函)、《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 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
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以下简称《调整通知期限的批复》)、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本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 87,241.8220 万元。 86,494.8570万元。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
3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序号 原条款 修 订后条款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 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自公司 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
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 章程自动失效。
动失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
4 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 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
张。 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
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联席总裁和其 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联席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
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5 第 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公司的股份采
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 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第 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6 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或注册,公司可 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
序号 原条款 修 订后条款
以向境内投资人或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或境外投资人发行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 股票。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
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 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 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
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
投资人。 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 九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和其他合格 第 十九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和其他合格
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 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
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 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
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 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
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行,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或
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 备案发行,并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境外上市股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
份。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 为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
7 上市外资股,简称为 H 股。 H 股指获香 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 H股。
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 H 股指获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币
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前款所 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
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 股票。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
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 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
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内资 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
东,在以股息或其他形式所做的任何分派 东,在以股息或其他形式所做的任何分派
中,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中,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 的境内上市内资 第 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 境内上市内资
8 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序号 原条款 修 订后条款
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主要 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主要
在香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 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
代管公司存管。 公司存管。
第 二十二条 公司于2012年7月3日经中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3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40万股(以下简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40 万股(以下简
称“A股”)。
称“A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6,494.8570万股,均为
9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7,241.8220万股,均为
普通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
普通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
东持有 741,823,77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
持有 749,293,42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
85.77%;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
85.89%;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
有 123,124,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
123,124,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14.11%。
14.23%。
第 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 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