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
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
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
1 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 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办法》)、《国务
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以下 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
简称证监海函)、《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 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
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以下简称《调整通知期限的批复》)、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本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 87,241.8220万元。 86,494.8570万元。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自公司 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 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
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
原章程自动失效。
动失效。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件。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
张。 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张。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联席总裁和其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
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联席总裁和其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他高级管理人员。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
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4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公司的股份采
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或注册,公司可 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
以向境内投资人或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或境外投资人发行
5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 股票。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
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 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 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
投资人。 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九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和其他合格 第十九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和其他合格
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 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
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 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
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 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
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行,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或
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 备案发行,并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境外上市股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
份。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 为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
6 上市外资股,简称为H 股。 H 股指获香 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H股。
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 H 股指获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币
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前款所 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
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 股票。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
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 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
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
东,在以股息或其他形式所做的任何分派 东,在以股息或其他形式所做的任何分派
中,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中,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7 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H 股主要在香 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主要
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 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
公司存管。 公司存管。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于2012年7月3日经中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于 2012 年 7 月3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40 万股(以下简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40 万股(以下简
称“A股”)。
称“A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6,494.8570万股,均为
8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7,241.8220万股,均为
普通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
普通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
东持有741,823,77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
持有 749,293,42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
85.77%;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
85.89%;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
有 123,124,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
123,124,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14.11%。
14.23%。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
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或注册的公司
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和境内
9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和境内上市内
上市内资股(A 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
资股(A 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