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7 证券简称:泰格医药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二年十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医药”、“本公司”或“公司”)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710.559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7,241.8220 万股的 0. 814 5% 。其 中,首次授予 635.5590 万股,占本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9 .4 449% ,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7285%;预留 75 万股,占本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0.5551%,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86%。本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预留部分将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对象。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828 人,激励对象为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不在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9 元/股。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或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的条件......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2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6
第十二章 附则......30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泰格医药/公司/本公司 指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 A 股限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 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
制性股票 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标的股票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公司股票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得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 指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获得公司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
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
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
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有效期 指 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贯彻公司忠诚计划,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核,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