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347 深市 泰格医药


首页 公告 泰格医药:关于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公告

泰格医药:关于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1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此调整公告主要对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的《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调整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调整前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在公司工作满三年的部分人员,参加对象在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对象总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后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参加对象在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对象总人数不超过100人,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2、调整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调整前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为不低于20,000万元,不超过50,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
筹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0,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自筹份数上限为10,000万份(含)。

  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本次调整的相关内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权限范围,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及审批程序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披露内容)

  2019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议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情况

  1、 调整原因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后,公司积极推进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但受市场环境及政策变化的影响,考虑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为保证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2、 调整内容


  调整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正式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在公司工作满三年的部分人员,参加对象在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对象总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员工:

  1、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在公司工作满三年的部分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工拟筹集资金总额为不低于20,000万元,不超过50,000万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参与名单经董事会确定、监事会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参与对象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调整后: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正式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参加对象在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对象总人数不超过100人,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员工:

  1、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员工拟筹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0,000万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单一持有人所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出资额为预计,以实际募集资金结果为准):
                  持有人                  出资额(万元)  占本计划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ZhuanYin、监事王晓博、

                                                1,500          15%

            副总经理WenChen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8,500          85%

合计                                          10,000          100%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参与名单经董事会确定、监事会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参与对象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2)调整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筹集资金总额

  调整前: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为不低于20,000万元,不超过50,000万元,以“份”
份(含)。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所对应的份数为准。

  调整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0,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自筹份数上限为10,000万份(含)。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所对应的份数为准。

  3、 调整影响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的调整符合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修订后的《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相关意见

  1、 监事会意见

  本次修订《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事宜不会对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2、独立董事意见

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同意公司按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实施。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符合《指导意见》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