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一九年三月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85.9311万份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017.65万股的0.97%。其中,首次授予408.8417万份,占本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4.14%,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82%;预留77.0894万份,占本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5.86%,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5%。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在公司工作满3年的部分人员。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70人;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9.83元/股。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或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
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
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四、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释义 .....................................................................................................................7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12
第六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14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7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的条件............................................................18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2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24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6
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29
第十三章附则 ...............................................................................................................32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泰格医药/公司/本公司 指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 指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
计划/本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标的股票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公司股票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及
激励对象 指 全资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在公司工作满3
年的部分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获得公司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
限售期 指 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
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激励对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获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 指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贯彻公司忠诚计划,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核,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