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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格医药: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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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347 证券简称:泰格医药 公告编码( 2018) 072 号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格医药”)于2018年11月12日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事项相关的《杭州泰格医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文件一并终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18年8月27日,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9月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将《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截至2018年9月6日公示期满,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同时,经核实《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中有2名激励对象其姓名与身份证或护照记载不一致, 公司对此发布了《关于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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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更正公告》。 2018年9月7日, 公司监事会发布了《 杭州
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
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 2018年8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8年9月14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同时,公司根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之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发布了《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公告》。自查期间, 公司未发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
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 2018年11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
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事项相关文件《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
一并终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
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 关于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况说明
(一)终止原因
鉴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近期二级市场价格未达预期,继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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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和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将很难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为保护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避免激励对象受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的不利影响,确保激励对象能
够更专注地投身于生产经营的具体工作、努力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公司董事会经
过审慎评估后决定终止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上市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本终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后续措施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
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公司将结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况,继续研究推出有效的激励计划,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三)公司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通过终止实施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三、 终止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实际授予权益,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股票期权,
因此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 终止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
的日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勤勉尽
职。
四、 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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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决定终止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决策依据和决策
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同
时,由于公司尚未实际授予权益,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股票期权,因此本次终止事项不产
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此,
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五、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推出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股权激励计
划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
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但是鉴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市
场环境等因素影响,近期二级市场价格未达预期,继续推进和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将很难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 同时, 由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完成
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股票期权,本次终止事项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次
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终止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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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截至目前所需的必要批准和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2、 依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终止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应履行信息披露相关义务。
七、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
2、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
3、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4、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18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