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一八年八月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017.65万股的1.00%。其中,首次授予400万份,占本计划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8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80%;预留100万份,占本计划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2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0%。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在公司工作满3年的部分人员。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79人;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54.06元。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一、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
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四、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释义 .....................................................................................................................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1
第六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13
第七章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16
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17
第九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1
第十章股票期权会计处理...........................................................................................23
第十一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5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8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0
第十四章附则 ...............................................................................................................33
泰格医药/公司/本公司 指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计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
指
划/本激励计划 励计划(草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标的股票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公司股票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核心技
激励对象 指
术(业务)人员、在公司工作满3年的部分人员
授予日、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失效为止
的时间段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
行权 指 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
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
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贯彻公司忠诚计划,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核,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