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7 证券简称:泰格医药 公告编码(2016)059号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须的内部程序,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无异议意见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并披露注销完成公告等事项。
2016年5月23日,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公司将注销股票期权数共计59,312份。经过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未行权股票期权总数变更为4,124,108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3,564,108股,预留数量为560,000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减少至147人,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仍为10人。有关事项详细如下: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3年9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材料报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2、2013年10月29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3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13年1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向172名激励对象授予267.14万份期权授予价格为54.57元,授予日期为2013年11月15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3年12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同意向167名激励对象授予244.98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3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244.98万份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泰格JLC1,期权代码:036114。
7、2014年5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同意按2014年4月8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中“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6,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的相关规定,将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调整为545.9626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489.9626万份,预留部分为56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27.085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14年6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56万份,确定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4年6月10日,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0.94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9、2014年8月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56万份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泰格JLC2,期权代码:036147。
10、2014年11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公司拟向在第一个行权期考核通过的158名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本期可行权数量共计141.9177万份。同时,经过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未行权期权总数调整为529.0598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473.0598万份,预留授予数量为56万份;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58人,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激励对象仍为10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情况及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1、2014年11月12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卢超、杜晓健、郑碧婷、陈诚、吴超珺、高峻、沈喆、李晓娜、姜琳9人共计169,028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14年11月12日办理完毕。
12、2014年12月1日,本次158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141.9177万股股份上市流通。本次行权后首次授予期权的有效数量为331.1421万份。
13、2015年5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未行权股票期权总数为774.2842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662.2842万份,预留部分为112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13.44元,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15.37元。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4、2015年5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公司拟向在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考核通过的10名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本期可行权数量共计56万份。
15、2015年6月10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王正会、王巾、黄文丽、张培强、夏艳红、陈霞、王伟、朱碧宸8人共计140,933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15年6月10日办理完毕。
16、2015年6月25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1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56万股股份上市流通。
17、2015年11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满足,统一公司拟向考核通过的150名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本期可行权数量共计271.7556万份,行权价格为13.44元。
18、2015年12月7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150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271.7556万股股份上市流通。
二、本次注销情况
激励对象姚青青、胡社会、李丹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3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已授予其的股票期权共计59,312份。注销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调整为147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未行权股票期权总数变更为4,124,108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3,564,108股,预留数量为560,000股。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的规定,上述合计59,312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无异议意见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
占总股本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授予批次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份) (470,741,059股)
(%) 的比例(%)
首次授予 3,564,108 86.421% 0.757
预留授予 560,000 13.579% 0.119
合计 4,124,108 100.00% 0.876
三、公司本次注销部分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期权的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经营团队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尽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注销部分已授权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注销部分已授权股票期权。
2、监事会出具的核查意见
2016年5月2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注销部分已授权股票期权符合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注销部分已授权股票期权。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泰格医药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行权价格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泰格医药本次行权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