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7 证券简称:泰格医药 公告编码(2015)058号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5年6月5日,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格医药”)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格医药”或“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37,425,150股(含37,425,15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叶小平先生、曹晓春女士、上海季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季广投资”)、宁波鼎亮睿兴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亮睿兴”)、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设立及管理的国金涌铧价值成长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金涌铧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就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事宜分别与叶小平先生、曹晓春女士、季广投资、鼎亮睿兴、国金证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
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叶小平先生、曹晓春女士、季广投资、鼎亮睿兴、国金证券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
二、补充合同主要内容
(一)泰格医药与叶小平先生/曹晓春女士签署的补充合同
1. 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合同主体:泰格医药与叶小平先生/曹晓春女士
签订时间:2015年6月5日
2. 合同内容
(1) 叶小平先生/曹晓春女士承诺并确认:
1) 叶小平先生/曹晓春女士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借贷资
金,不存在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来源于泰格医药及泰格医药除叶小平先生/曹晓春女士外的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泰格医药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接受泰格医
药及泰格医药除叶小平先生/曹晓春女士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泰格医药其他关联方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财务资助、借款、担保或者
补偿的情形。
2) 叶小平先生/曹晓春女士在泰格医药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具有必要的资金参与本
次认购。
3) 自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叶小平先生/曹晓春女
士不在二级市场公开转让其持有的泰格医药股票。
4) 叶小平先生/曹晓春女士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
(即“锁定期”)内不会转让。
5) 叶小平先生/曹晓春女士所持泰格医药股份发生变动时,将会遵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规定)。
(2) 泰格医药承诺并确认:
泰格医药及其除叶小平先生/曹晓春女士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向叶小平先生/曹晓春女士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借款、担保或者补偿。
(二)泰格医药与季广投资/鼎亮睿兴签署的补充合同
1. 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合同主体:泰格医药与季广投资/鼎亮睿兴
签订时间:2015年6月5日
2. 合同内容
(1) 季广投资/鼎亮睿兴承诺并确认:
1) 季广投资/鼎亮睿兴及其合伙人与泰格医药及其关联方均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
2) 季广投资/鼎亮睿兴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并
以其名义进行本次认购,不会接受泰格医药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
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
3) 季广投资/鼎亮睿兴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不存在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4) 季广投资/鼎亮睿兴各合伙人应当在泰格医药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足额向季广
投资/鼎亮睿兴缴付本次认购所需资金或为季广投资/鼎亮睿兴提供必要的
担保,保证季广投资/鼎亮睿兴具有必要的资金参与本次认购。
5) 季广投资/鼎亮睿兴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即“锁
定期”)内不会转让;在锁定期内,季广投资/鼎亮睿兴不会接受其合伙人
转让所持有的季广投资/鼎亮睿兴的出资份额或从季广投资/鼎亮睿兴退伙
的申请。
6) 季广投资/鼎亮睿兴所持泰格医药股份发生变动时,将会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内
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
(2) 泰格医药承诺并确认:
泰格医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向季广投资/鼎亮睿兴及其合伙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
(三)泰格医药与国金证券签署的补充合同
1. 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合同主体:泰格医药与国金证券
签订时间:2015年6月5日
2. 合同内容
(1) 国金证券承诺并确认:
1) 国金涌铧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与泰格医药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
2) 国金涌铧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国金涌铧资产管
理计划委托人的出资,并以国金涌铧资产管理计划名义进行本次认购,不
会接受泰格医药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
3) 国金涌铧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任何的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利用
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国金涌铧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
人认购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4) 国金证券应当在泰格医药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足额募集国金涌铧资产管理计划
项下的资金,并保证将国金涌铧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
5) 国金证券应当在泰格医药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次发行的发
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依法设立国金涌铧资产管理计划,并在国金
涌铧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
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6) 国金涌铧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即
“锁定期”)内不会转让;在锁定期内,国金证券不会接受国金涌铧资产
管理计划的委托人转让其持有的国金涌铧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份额或退
出国金涌铧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
7) 在国金涌铧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国金涌铧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泰格医
药股份发生变动时,将会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
(2) 泰格医药承诺并确认:
泰格医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向国金涌铧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
一、 备查文件
1.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 公司与叶小平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3. 公司与曹晓春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4. 公司与季广投资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5. 公司与鼎亮睿兴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6. 公司与国金证券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特此公告。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