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7 证券简称:泰格医药 公告编码(2014)061号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
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4年6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定为2014年6月10日,同时向10名
激励对象授予5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0.94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3年9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2、公司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资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并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草案及修订部分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2013年10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1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
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4、2013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杭
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
5、2013年1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
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共计267.14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
172名激励对象,同时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3年11月15日,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3年12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
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67人,股票期权总数
调整为272.98万份。同时,在公司公告的《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中,激励对象“杜小健”的姓名应披露为“杜晓健”,
现相应更正。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情况及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13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
公司已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244.98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股票期
权简称:泰格JLC1股票期权代码:036114。
2
8、2014年5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同意按2014年4月8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中“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6,800,000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股派4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的相关规定,将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调整为545.9626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
量为489.9626万份,预留部分为56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27.085
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14年6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56万份,
确定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4年6月10日,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0.94元。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获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况: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遭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3)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相关情形。
3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如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经董事会审核,公司满足上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现确定
2014年6月10日为授权日,同意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全部56万份股票期权。
三、关于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