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系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11月15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及激励对象获授股票
期权条件的有关规定。
3、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的授予日为2013年11月15日,
同意向172名激励对象授予267.14万份期权,预留28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 张炳辉宫岩华 刘国恩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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