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涉及股份数量为 31,200 股。待上述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543,733,750 股变更为 543,702,550 股,注册资本将由
543,733,750 元变更为 543,702,550 元。同时,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原董事 Joseph Reiser 先生已
于近日辞职,公司拟减少一名董事席位。
鉴于上述事项,以及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修正)》《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3,733,750 元。 543,702,550 元。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43,702,550
543,733,75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
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限制。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的担保事项; 保事项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事项;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划; 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
(十六)根据本款下列标准审议批准公司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计计算范围。
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 (十六)根据本款下列标准审议批准公司购买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
权利等)等交易事项,具体标准如下: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
但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交易事项:购买与 重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