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6 证券简称:南大光电 公告编号:2022-034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
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
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内,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关于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82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下发《关于对江苏
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82 号),指明:
“2015 年 9 月 14 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北京科华微电子材
料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北京科华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决定分别以超募资金 3,000 万元、1,272 万元受让杭州诚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嘉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科华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华)10%、4.24%股份,同时以超募资金 8,000 万元对北京科华进行增资。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2015 年 11 月底,公司
与北京科华各股东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但未及时披露,直至 2019年 6 月 26 日才披露该合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二)《关于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2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下发《关于对江苏南
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21 号),指明“2015年 9 月 15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拟使用超募资金通过购买及增资方式取得北京科华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华”) 31.39%股权,合计投资 12,272 万元。11 月 24 日,你公司与北京科华原股东共同签署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并在合同附件中与美国 Meng Tech 公司、杭州诚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北京科华的经营业绩承诺及补偿进行了约定。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业绩承诺及补偿合同,
也未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有关业绩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 2019 年 6 月 26 日才
补充披露。”“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7 条、
第 11.11.1 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关于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20〕499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下发《关于对江苏
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20〕499 号),指明“2019
年 4 月 6 日,你公司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列为 2019 年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但你
公司未按照规定在 2019 年半年报披露公司主要环境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
(四)《江苏证监局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宋学章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21〕706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下发《江苏证监局
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宋学章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21〕706 号),指明:“宋学章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宋学章的配
偶王艳秋在 2021 年 7 月 27 日买入公司股票 200股,成交金额为 10,802 元;在 2021
年 7 月 28 日卖出公司股票 200 股,成交金额为 11,500 元。宋学章作为公司的副
总经理,其配偶王艳秋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构成短线交易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鉴于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的交易金额较小,相关收益已被上缴公司,公司及时发布公告向投资者公开致歉,未对市场造成明显的不良后果,我局对上述事项予以监管关注。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在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并针对上述问题整改如下:
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提高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和规范运作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将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内,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