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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光电: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3

南大光电: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46      证券简称:南大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2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为 4,324,710 股,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数为402,566,135 股。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5 月 13 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5 月 13 日(星期四)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平胜路67 号;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剑松先生;

    6、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3 人,代
表股份 133,656,8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012%。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6 人,代表股份18,15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8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133,090,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60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566,4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33,640,8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0%;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3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8%;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6%;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33,640,8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0%;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3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8%;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6%;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33,640,8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0%;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3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8%;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133,641,8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3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4%;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

    同意 133,640,8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0%;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3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8%;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33,641,8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3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4%;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 133,640,8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0%;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3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8%;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33,630,8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2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8%;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33,630,8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2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8%;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两位律师郭昕、张福兰进行现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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