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6 证券简称:南大光电 公告编号:2021-025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披露了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承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12】945 号
文《关于核准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
开发行 1,25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00 元,实际发行价格每股 66.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计为人民币 829,62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
民币 41,812,400.00 元(其中已预付 1,200,000.00 元)后,本公司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789,007,600.00 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6,138,614.0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1,668,985.98 元。截至 2012 年 8 月 2 日,上述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发行及募集资金
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募集资金业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验证并出具“利安达验字[2012]第 105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账户基本信息
截止 2021 年 03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存储银行 存储形式
定期 7 天通知 活期 合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
1 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2,445,011.16 2,445,011.1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2 工业园区支行 15,000,000.00 661,217.89 15,661,217.89
3 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20,703.94 20,703.94
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333,035.79 2,333,035.79
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5 理财产品户 11,803.33 11,803.33
合 计 15,000,000.00 - 5,471,772.11 20,471,772.11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中信建投(“丙方”)与开户行(“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约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
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安源 、欧阳瑭珂 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甲方及乙
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
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 1 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