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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光电: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8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公司于2018年11月02日至2019年04月12日期间累计回购股份数量6,624,710股,已存放于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故截至股权登记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数为266,844,090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04月18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04月17日至2019年04月18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04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04月17日下午15:00至2019年04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薇街9号月亮湾国际商务中心701-702;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剑松先生;

    6、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人,代表股份135,796,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897%。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135,771,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80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135,790,6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72%;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5,790,6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72%;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35,790,6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35,790,6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72%;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

    同意135,790,6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72%;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135,790,6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72%;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及报废资产的议案》;

    同意135,790,6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72%;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35,790,6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72%;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135,790,6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72%;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35,790,6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72%;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两位律师郭昕、高晨进行现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1、《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