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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光电: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9

证券代码:300346         证券简称:南大光电          公告编号:2018-039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9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9

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 13:00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8

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启月街299号

                              独墅湖会议酒店;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剑松先生;

    6、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9,834,517股,占公司总股数的62.06%。其中,出席本次

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543,457股,占公司总股数的12.7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85,342,16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53.0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492,357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9.0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99,783,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

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492,75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反对

50,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9,783,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

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492,75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反对

50,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9,783,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

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492,75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反对

50,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9,783,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

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492,75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反对

50,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

    同意99,783,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

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492,75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反对

50,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9,783,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

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492,75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反对

50,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99,783,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

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492,75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反对

50,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9,783,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

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492,75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反对

50,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99,783,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

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492,75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反对

50,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两位律师郭昕、高晨进行现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