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5 股票简称:红宇新材 公告编号:(2018)040号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4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3日—2018年5月14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5
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
13日15:00至2018年5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沙西路 068
号)
4、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数167,392,30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32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名,代表股份数
167,345,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21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2名,代
表股份数4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朱红玉女士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7,369,1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
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0股;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145,08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9%;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1351%;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7,369,1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
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0股;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145,08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9%;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1351%;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67,369,1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
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0股;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145,08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9%;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1351%;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7,369,1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
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0股;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145,08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9%;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1351%;弃权0股。
(5)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45,6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
反对4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0股;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121,58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80%;反对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2720%;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69,1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
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0股;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145,08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9%;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1351%;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45,6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
反对4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0股;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121,58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80%;反对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2720%;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收购深圳眼千里科技有限公司 50.01%股权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45,6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
反对4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0股;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121,58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80%;反对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2720%;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收购深圳双十科技有限公司 50.01%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45,6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
反对4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0股;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121,58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80%;反对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2720%;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收购深圳市银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50.01%股
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45,6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
反对4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0股;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121,58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80%;反对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2720%;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45,6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
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23,5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表决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121,58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80%;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1351%;弃权 2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9%;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吕杰、毛惠琳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