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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宇新材: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5-06-27


        国泰君安君享红宇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2
三、合同当事人......6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6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0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14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14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15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15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16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17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17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23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25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25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26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2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3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4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5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5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7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11
二十四、风险揭示......13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9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19
一、前言
    为规范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指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管理办法》: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细则》: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简称为“国泰君安资产管理”;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也简称为“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推广机构: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简称“国泰君安资产管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的其他推广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封闭期:特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日: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n指任意正整数):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
    天:指自然日;
    存续期满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满2年的最后一日,如果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存续期满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投资本金:指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净参与金额,即参与金额扣除参与费用后的余额。对于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其投资本金还包括参与金额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即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本金为净参与金额与推广期产生的利息之和,也即推广期参与份额与计划单位面值之积;集合计划开放期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本金为委托人开放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净参与金额,也即开放期参与份额与有效参与申请日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之积。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与: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首次参与: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追加参与: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退出: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强制退出:指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为;
    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元:指人民币元;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员工持股计划:指委托人所在的上市公司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具体信息参照上市公司公告及由管理人在推广期于管理人网站公告;
    《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指2014年6月20日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指 www.gtjazg.com,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
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机构名称: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红玉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031号绿地中央广场6栋31层
    邮政编码:410013
    代理人姓名:王靖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0731-89661618
    管理人
    机构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颉
    通信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托管人
    机构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施顺华
    通信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0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5879555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
(二)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50亿份。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
低于100万元,户数不超过200户。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且仅限投资红宇新材股票(代码300345)、固定收益类资产(仅限交易所)和现金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在与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并应为管理人和托管人相关系统准备以及投资组合调整留出必要的时间。
    2、资产配置比例
    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权益类资产指红宇新材股票,投资比例为0-10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期限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投资比例为0-100%;(3)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年内的国债、期限在7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投资比例为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个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