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君享红宇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草案)
集合计划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六月
目录
第1部分前言......1
第2部分释义......1
第3部分合同当事人......1
第4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1
第5部分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
第6部分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1
第7部分集合计划的分级......1
第8部分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1
第9部分集合计划的成立......1
第10部分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1
第11部分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1
第12部分集合计划估值......1
第13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1
第14部分投资收益与分配......1
第15部分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3
第16部分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4
第17部分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1
第18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1
第19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1
第20部分集合计划的展期......1
第21部分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2
第22部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
第23部分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1
第24部分风险揭示......1
第25部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第26部分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1
重要提示
本《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草案)》(以下简称“合同”)仅作为“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项目申请材料,不代表各方已实际按照本合同建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需以各方后续签订的《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文本为准。
第1部分 前言
为规范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明确《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2部分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计划、本集合
指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或本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 指《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及对其
书》或《说明书》 所有的有效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 指《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对其
同》、本合同 所有的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 指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法》 基金法》
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
[2013]28号)
指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
《规范》
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号)
指2014年6月20日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
《员工持股计划指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导意见》
[2014]33号)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有时也
管理人
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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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民生
托管人
银行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
委托人或持有人
资者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
投资者/合格投资 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
者 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
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指委托人所在的上市公司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的“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
员工持股计划
划”,具体信息参照上市公司公告及由管理人在推广期于管
理人网站公告
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推广机构 有限公司(直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订相关
协议的其他推广机构
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注册登记业务 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指办理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
注册登记机构
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中登公司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 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束日
在本合同中又称投资运作期或存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
转入的投资运作期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
成立日
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退出或申购参与
开放期
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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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臵临时开
放期,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合同约
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以及其他
临时开放期 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员
工持股计划》约定调整委托人份额;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开
放的情况等等。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
公告;临时开放次数原则上一年不超过4次
本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
的运作情况设臵特别开放期,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理参
特别开放期 与或退出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强制退出规模以及其他具体
安排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特别开放次数原则上一年不超
过4次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委托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确认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委托人享有某次分红收益
分红权益登记日
分配的日期
元 指人民币元
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集合计划收益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指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总份额所得的每份集合计划资产的
份额净值
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