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立方数科 公告编号:2024-059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立方数科”)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9:
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 14:00 在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皋城东
路与经二路交口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郭林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218 名,所持(或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64,632,6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6555%。其中,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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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16 名,代表股份数 15,598,2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307%。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名,代表股份数 4,761,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42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数 4,561,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109%。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4 名,代表股份数 159,871,0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9134%。其中,参加表决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13 名,代表股份数 11,036,6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199%。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111,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241%;反对 8,292,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68%;弃权 22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076,9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705%;反对 8,292,1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608%;弃权 2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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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118,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281%;反对 8,283,9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18%;弃权 2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083,5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128%;反对 8,283,9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082%;弃权 2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9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董事长郭林生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5,869,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73%;反对 8,684,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52%;弃权 7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835,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209%;反对 8,684,6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771%;弃权 7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5,709,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00%;反对 8,692,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98%;弃权 230,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675,1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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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42.7945%;反对 8,692,2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256%;弃权 230,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99%。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海律师、苗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