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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44 深市 立方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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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数科: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0

立方数科: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立方数科        公告编号:2022-070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最
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公司收到证券监管部门警示函三次、监管函七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对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3 号)

    2018 年 1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
证监局”)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3 号),该决定书内容显示,公司在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1.未准确确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日。公司收购北京元恒时代科
技有限公司并取得控制权的时间不早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但公司将购买日认

定为 2016 年 10 月 1 日,相应多计合并日后营业收入 1,677.76 万元;

    2.未准确确认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司 2016 年收购东经天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80%股权时,少确认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 1,410.27 万元,相应多计商誉 1,410.27 万元;

    3.返利会计处理不及时。公司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供应商认可的返利金额并相应冲抵营业成本,返利核算存在跨期问题,2016 年多冲抵合并报表营业成本 229 万元;

    4.部分非流动资产未按要求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公司建筑材料销售安装业务分部相关非流动资产 2016 年末存在较为明显的减值迹象,但公司未对该等非流动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合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5.未确认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利息费用。公司从控股股东樊立、樊志取得无息借款,未相应确认借款费用并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及时进行整改,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财务核算质量,加强信息披露,全面提升内控管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公司已按要求于 2018 年 2月 1 日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未因警示函中涉及事项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或北京证监局的处罚。

    (二)《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汪逸、马超、樊立、项良宝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92 号)

    北京证监局于 2021 年 11 月23向公司出具《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汪逸、马超、樊立、项良宝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92号),该决定书内容显示,公司在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1.在京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陇节能)及相关方承诺还款并提

供担保,且京陇节能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已归还全部欠款的情况下,立方数科
2020 年年报仍对京陇节能其他应收款计提大额坏账准备的相关账务处理不合理。
    2.关联方樊立、京陇节能自 2020 年 9 月起构成对立方数科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直至 2021 年 1 月 28 日,京陇节能才偿还完毕前述资金往来及应计利息,
合计 7,629.45 万元。

    3.立方数科财务核算方面存在软件代理销售业务返点确认跨期、年终奖计提跨期等问题,财务及内控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4.立方数科在 2020 年年报及《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等文件中均披露,立方数科子公司弘德软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德软
件)为 Autodesk 在中国三家总代理(VAD)之一。但 2020 年 6 月弘德软件已向
Autodesk 申请终止总代理权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5.立方数科向监事郭文娟借款和还款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及时进行整改,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财务核算质量,加强信息披露,全面提升内控管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公司已按要求于 2021 年 12月 31 日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未因警示函中涉及事项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或北京证监局的处罚。

    (三)《关于对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立、樊志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17 号)

    2020 年 8 月 4 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关于对太空智造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立、樊志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17 号),该函告主要内容如下:

    “樊立、樊志作为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空智造”)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2017 年 3 月 24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
到 6.997%,其中,以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 5.34%、因股权激励被动
稀释减少 2.36%、累计增持 0.70%。2018 年 5 月 3 日,你们的持股比例变动达
5%,但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
停止买卖太空智造股票,直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8.1 条和本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2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司在收到监管函后,立即将监管函转达至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立、樊志,督促樊立、樊志加强学习相关法规,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责任意识,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四)《关于对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97 号)

    2020 年 12 月 8 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关于对太空智造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97 号),该函告主要内容如下:

    “你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10 月 13 日披露《关于 2020 年半年度
报告全文及摘要的更正公告》《关于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差错更正的补充公告》,因销售收入、成本确认存在会计差错,调减 2020 年半年报营业收入 3,835.11 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 49.97%,调减营业成本 3,878.69 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成本的 66.49%。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后,立即将监管函转达至公司董事会,并组织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部相关人员就监管函涉及事项进行反省和总结。同时,公司加强董事会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严格执行《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提升规范运作能力及信息披露质量。

    (五)《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67 号)

    2021 年 5 月 26 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关于对立方数科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67 号),该函告主要内容如下:

    “2019 年 9 月 12 日,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数科”,曾
用名: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出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北京斯曼德建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曼德”)与北京华信恒毅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信恒毅”)、王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立方数科将持有的京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陇节能”)99%的股权转让于华信恒毅,并将子公司斯曼德持有的京陇节能 1%的股权转让于自然人王浩。立方数科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立拟向交易对手方华信恒毅的有限合伙人樊勇提供资金支持。因樊勇系樊立堂兄,立方数科认定华信恒毅、京陇节能为樊立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告》显示,立方数科与京陇节能存在资金往来净额 7,209.55 万元,
京陇节能应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完毕。2020 年 5 月 16 日,立方数科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延长京陇节能经营性周转资金借款(出售前
形成)还款期限的议案》,京陇节能最迟应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分期还清前
述资金往来。2020 年 10 月 11 日,立方数科披露的《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显示,京陇节能自 2020 年 9 月起不再纳入立方数科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前述资金往来已经构成对立方数科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直
至 2021 年 1 月 28 日,京陇节能才偿还完毕前述资金往来及应计利息,合计
7,629.45 万元。

    立方数科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2.1.4 条的相关规定。立方数科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立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4.1.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8 条的相关规定。实
际资金占用方京陇节能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8 条的相关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后,立即将监管函转达至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立及公司董事会,并组织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部相关人员就监管函涉及事项进行反省和总结。同时,公司加强董事会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严格执行《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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