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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9

联创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43        证券简称:联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8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淄博市
张店区华光路 366 号科创大厦 B 座 9 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洪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4,807,8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8308%。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3,061,6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68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有表决权股份
132,343,3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14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6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16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582,9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2%;反对 21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3%;弃权 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836,7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544%;反对21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82%;弃权 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4%。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2,509,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52%;反对2,28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3%;弃权 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63,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367%;反对2,28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758%;弃权 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4%。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办理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720,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3%;反对 8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 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974,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19%;反对 8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家水律师、郭瑞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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