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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互联:关于延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8


证券代码:300343    证券简称:联创互联    公告编号:2018-079
              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延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相关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2、2018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相关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3、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届满,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6月1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审议并通过《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出具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5、2018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延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延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8号备忘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鉴于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且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6月19日开市起停牌。同时,公司计划于2018年8月30日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根据《8号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公司无法在前述窗口期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8号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据此,公司决定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限依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报告文件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后及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孰晚,作相应顺延。


    三、前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前述顺延系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内容作出的妥善安排,不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事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四、公司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前述顺延系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内容作出的妥善安排,不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事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公司监事会同意前述事项。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决定将授予期限顺延系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内容作出的妥善安排,不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事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前述顺延事项;

    六、律师事务所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顺延授予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价格及顺延授予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8号备忘录》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