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2024年1月)
序号 章程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门市科恒实业 第一条 为维护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1 第一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2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13,630,020元。 276,465,494 元。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公司法》和
3 新增第十条 其他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3,630,020 股,均为普通股。 276,465,494 股,均为普通股。公司根
4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 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
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 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类的股份。
5 新增第八章 第八章 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