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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恒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3月)

公告日期:2023-03-09

科恒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3月) PDF查看PDF原文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之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相关人员”)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由证券事务代表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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