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7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根据相关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
证监局”)下发的 1 份监管关注函和 1 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交所下发的 1
份监管函和 3 份关注函。具体如下:
1、《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18〕974 号)
2018 年 8 月 9 日,广东证监局下发《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18〕974 号)。
(1)主要内容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等
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至 6 月 7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年报现场
检查,关注到以下问题:
(一)对外投资决策流程不规范。检查发现,你公司部分对外投资无立项申请,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要求,经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审议。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六条、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二)银行贷款办理流程不规范。检查发现,在你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没有针对银行贷款设置分级审批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单独行使银行贷款审批职权。但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部分贷款合同时,系财务人员使用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私章代为办理。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年报披露的会计政策与审计报告不一致。检查发现,你公司年报披露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为“关联方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审计报告披露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为“已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方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实际按“已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方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执行。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六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二)年报未披露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检查发现,2017 年 9 月 5 日,
你公司披露《发行股份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布拟收购浙江万好万家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2018 年 1 月19 日,你公司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决定终止重组。你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未提及上述事项。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年报披霞的债券信息不一致,检查发现,你公司发行的“17 科恒 01”
债券属非公开发行的债券,而 2017 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债券属于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六十六的相关规定。
(四)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情况。2018 年 2 月 9 日,你公司实际控
制人、董事长万国江办理质押了 140 万股科恒股份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1.27%,你公司于 5 月 31 日才予以披露。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和第 11.11.4 条的规定。
三、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物流运费、研发奖金等费用核算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你公司在
2017 年度发放 2016 年专利奖金和 2016 年度项目完成奖,合计 10.18 万元,上述
情况导致公司 2017 年度管理费用多计 10.18 万元,利润少计 1018 万元。你公司
2017 年度支付 2016 年度产成品物流运输费用 325 万元,2018 年度支付 2017 年
度产成品物流运输费用 357 万元。上述情况导致你公司 2017 年度销售费用少计32 万元,利润多计 32 万元。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二)部分费用报销不符合规定。2017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副总经理吴建
华报销技术顾问费、培训费、礼品共计 11.51 万元,只有发票,无合同、无清单。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于收到本监管关注函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我局将对你公司上述问题持续关注,并视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2)整改措施
2018 年 9 月 7 日,公司根据监管关注函的要求向广东证监局报送了《关于
广东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报告》。
2、《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国江、唐秀雷、李树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77 号)
2020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及万国江、唐秀雷、李树生收到《关于对江门市
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国江、唐秀雷、李树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77 号)。
(1)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等规定,我局
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经查,科恒股份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以下关联交易:一是子公司深圳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科技)与关联方深圳市智慧易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易德)在 2015 年至 2018 年期间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确认收入 25,749.36 万元,科恒股份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浩能科技在 2019 年与智慧易德签订《退料扣款协议》,并按协议完成相关设备配件退货及账务处理,该笔销售退回合计影响公司 2019 年销
售收入 3,280.75 万元,影响 2019 年利润总额 441.87 万元,冲减净利润 375.59
万元。科恒股份未对该销售退回事项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二
是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向董事长万国江借款 400 万元,并
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还款,公司未对该事项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减值计提不充分。2018 年 4 月至 7 月,科恒股份与湖州南浔
遨优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浔遨优)签订了锂离子正极材料买卖合同,合同
金额 693 万元。因南浔遨优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向法院申请对南浔遨优执行财产保全,按照应收账款余额 387 万元冻结南
浔遨优相应财产。2019 年 11 月,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粤 0704 执
1657 号),未发现南浔遨优存在任何可执行财产,并于 2019 年 12 月中旬将裁定
书送达科恒股份。公司仅依据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
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导致 2019 年年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 133.28 万元,净利润多计 113.29 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 3.72%。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核算不准确。因科恒股份存货相关售价不准确、未考虑销售费用和税费,导致公司 2019 年底存货可变现净值多计 85.55 万元,存货跌
价准备少计 85.55 万元,净利润多计 72.72 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 2.39%。上述
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确认跨期。经查,科恒股份 2019 年对部分年末发货、次年送达客
户的商品,在未取得客户签收单的情况下确认销售收入,导致净利润多计 30.14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 1%。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五、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不及时。截至 2019 年末,科恒股份在建工程账
面余额 7,087 万元,其中,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有限公司 K2 厂房、K8 制氧
站、1#综合行政楼余额合计 6,489 万元,占在建工程总金额的 91.56%。经查,上述部分工程2019 年末已完成竣工验收,达到结转固定资产标准,但公司直至2020年 6 月才将上述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导致公司2019 年少结转固定资产917万元、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5.5 万元,2020 年上半年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70.49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九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万国江作为科恒股份董事长、总裁,唐秀雷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树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万国江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唐秀雷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树生对
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科恒股份和万国江、唐秀雷、李树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2)整改措施
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司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向广东证监局报送
了《关于广东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报告》。
3、《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3 号)
2021 年 2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江门市
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3 号)。
(1)主要内容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 2016 年至 2018 年,你公司子公司深圳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
能科技”)向关联方深圳市智慧易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易德”)销售锂电设备,公司对设备销售事项履行了关联交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