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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40 深市 科恒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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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恒股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5

科恒股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码:2022-072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0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22号科恒股份3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万国江

  6、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
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11日(星期二)

  8、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33,512,0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968%。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33,162,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3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49,4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47%;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349,4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4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唐芬女士、徐毓湘女士和范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累积投票表决情况:

  1.01选举唐芬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491,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9,0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4.1617%。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2选举徐毓湘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491,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9,0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4.1617%。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3选举范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501,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9,0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7.0236%。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3,491,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1%;反对20,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9,0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1617%;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冰清律师、杨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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