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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恒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6

科恒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码:2021-070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7日以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5日在公司(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22号)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5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万国江先生主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因原提名的两名董事辞职,持有公司股份5.89%的股东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刘芳芳女士、周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一致同意提名刘芳芳女士和周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审议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提供担保及为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提
供担保及为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审议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定于2022年1月6日下午2: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 大 会 。 公 司 《 2022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审议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 、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芳芳,女,1986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河北农
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投资部投融资管理高级主管、董监办专员,现任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董监办主任。

  截至本公告日,刘芳芳未持有公司股份,是持有公司股份 5.89%的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的董监办主任,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周晟,男,1979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博
士学位,日本琉球大学综合智能工学博士。 2015 年 8 月-2018 年 8 月任湖南天易集
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投资部副部长;2018 年 8 月-2020 年 3 月担任湖南天易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湖南天易阳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3 月至今担任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日,周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是持有公司股份 5.89%的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秘书,除上述情形外,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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