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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恒股份: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科恒股份: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码:2020-042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19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张榜公示本激励计划拟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1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与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业已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及第四
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的议案》,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12,144,7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实施了权益分派。根
据《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由 12.21 元/份调整为 12.16 元/份。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12,144,7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0.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实施了权益
分派。 现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12.21-0.05)=12.16 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调整后,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2.16 元/份。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期权行权格,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本次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五、律师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上市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调整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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