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证券代码:300340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26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212,144,720 股的 2.95%,其中首次授予 546.5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
权益总数的 87.30%,预留 79.5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权益总数的 12.70%。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2.21 元/份。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派息、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79 人,包括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明......1
特别提示......2
目录......5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7
第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9
第四章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19
第五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1
第六章 附则......2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科恒股份、本公司、 指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 予激励对 象在未来一 定期限内 以预先确定 的价格和 条件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
股票期权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股票期权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段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 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 对象行使 股票期权所 必需满足 的条
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79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该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26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212,144,720 股的 2.95%,其中首次授予 546.5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权益
总数的 87.30%,预留 79.5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权益总数的 12.70%。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