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码:2018-026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7日-2018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5月17日15:00 至2018年5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2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万国江
6、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
8、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6,467,1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415%。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6,430,8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10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08%;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99,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4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36,467,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36,467,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36,467,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36,467,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6,464,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919%;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计提全资子公司现金奖励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6,462,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874%;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6,467,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及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36,467,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6,467,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6,467,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6,467,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8,724,393股,占出席会议参与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参与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参与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控股股东万国江持有的22,558,500股及其配偶唐芬持有的5,184,229股因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审议议案的投票权,合计持有的27,742,729股不计入本议案参与投票股东所持股份。)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6,467,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宪忠律师、李冰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