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769 号
关于对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 172 号;
赵君,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扬利,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世才,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教育”)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 月 30 日,开元教育披露的《2023 年度业绩预告》
显示,预计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
利润”)为-7,000 万元至-9,800 万元。开元教育 4 月 30 日披露
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 年净利润为-27,496 万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1,471 万元。开元教育业绩预告 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 预警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开元教育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第 6.2.5
条的规定。
开元教育董事长赵君,总经理于扬利,财务总监董世才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
规定,对开元教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君,总经理 于扬利,财务总监董世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