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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股份:关于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6

开元股份:关于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38          证券简称:开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0-130
            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开元股份”)5%以
上股东罗建文先生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与张波文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罗建文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开元股份 17,100,000 股(占开元股份股份总数的 5.01%)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张波文女士。

    2、罗建文、罗旭东、罗华东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罗建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37,074,16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7%,其中:罗建文直接持有公司 23,294,62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83%;罗旭东直接持有公司 2,916,57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85%;罗华东直接持有公司10,862,97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罗建文持有公司 6,194,62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82%,罗建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9,974,16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85%。

    3、本次权益变动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4、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最终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概述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 5%以上股东罗建文先生的通知,获悉罗建文先生与张波
文女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罗建文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张波文女士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7,100,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5.01%。本
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 5.72 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9,781.20 万元(大写:玖仟柒佰捌拾壹万贰仟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罗建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37,074,168 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7%,其中:罗建文直接持有公司 23,294,62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83%;罗旭东直接持有公司 2,916,57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85%;罗华东直接持有公司 10,862,97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罗建文持有公司 6,194,622 股份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2%,罗建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9,974,16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85%。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的转让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罗建文      23,294,622      6.83        6,194,622        1.82

  张波文      1,752,100        0.51        18,852,100      5.53

  注:以上数据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相关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 名:罗建文

    性 别:男

    身份证号:43011119480104****

    住 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罗建文先生系公司 5%以上股东,截止本公告日,罗建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3,294,62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6.83%。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 名:张波文

    性 别:女

    身份证号:43012119681027****

    住 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东二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张波文女士系公司股东,截止本公告日,张波文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752,1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51%。
三、股权转让协议内容

    甲方(转让方):罗建文

    乙方(受让方):张波文

    第二章 标的股份

    3.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开元股份 1710 万股股份(在本协议生效日占开元股
份股份总数的 5.01%)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三章 股份转让价款

    4. 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每股 5.72 元计算,
即标的股份的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9,781.20 万元(大写:玖仟柒佰捌拾壹万贰仟元)。

    5.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进行支付:
    5.1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并取得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
认书后五日内向甲方支付首笔股份转让价款  1,956.24 万元(大写:壹仟玖佰伍拾陆万贰仟肆佰元整 )。

    5.2 乙方应在甲方向乙方完成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
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912.48 万元(大写:叁仟玖佰壹拾贰万肆仟捌佰元整 )。
    5.3 乙方应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3,912.48
万元(大写:叁仟玖佰壹拾贰万肆仟捌佰元整)。
第四章 股份过户


    6. 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程序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6.1 在本协议正式签署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经在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的
标的股份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的证明文件。

    6.2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5.1条约定向甲方支付首笔股份转让款后的20个工
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并协助配合完成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

    7.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
拥有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乙方持股期间,乙方享有其所持标的股份的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未分配利润收益权等。

  第五章 陈述、保证与承诺

    双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过户完成前持续有效。

    8. 甲方作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8.1 甲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本协
议,且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前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8.2 甲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乙方予以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
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且该等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将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8.3 甲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
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8.4 甲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
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风险。

    8.5 除已披露的事项外,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甲方在标的股
份上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8.6 甲方将协助开元股份、乙方向监管机构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
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8.7 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
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8.8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
置进行协商、不得与协议书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方式被处置。

    8.9 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9. 乙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9. 1 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本协
议,且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前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9.2 乙方保证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关于受让标的股份的各项法定要求。
    9.3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
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9.4 为有利于开元股份的持续稳定发展,乙方保证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转让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的期限内不转让其所受让的标的股份。

    9.5 乙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甲方予以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
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9.6 乙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
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9.7 乙方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
相关双方办理申请、登记、批准等手续,并协助开元股份、甲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9.8. 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
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9.9 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10. 以上双方的陈述、保证、承诺与责任不影响其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的陈
述、保证、承诺与责任。

    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之承诺,守约方及受损失一方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保密

    11. 协议双方的保密义务

    11.1 本协议双方只能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协议对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提
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1)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协议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

    (2)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3)合法地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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