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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股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告日期:2018-05-19

证券简称:开元股份 证券代码: 300338
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五月
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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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长
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644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3,961.9692 万股的 1.9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
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72 人, 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
在公司控股子公司( 即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任
职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六、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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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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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2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9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31
第十五章 附则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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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开元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恒企教育、子公司 指 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
本激励计划 指 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控股子
公司( 即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 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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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本草案修订稿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 本草案修订稿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 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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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控股子公司( 恒企教育)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
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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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 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
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 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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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恒企教育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